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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上海同济支行违法遭罚 票据承兑审查不审慎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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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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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1月8日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85号)显示,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同济支行某票据承兑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严重不审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据官网资料显示,渤海银行由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商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7家股东发起设立。2005年12月30日成立,2006年2月正式对外营业。截至2018年底,渤海银行注册资本85.00亿元。

  截至2018年末,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1.25亿,持股比例25.00%;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持股16.99亿,持股比例19.99%;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1.62亿,持股比例13.67%;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92亿,持股比例11.67%;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股股9.92亿,持股比例11.67%;泛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8.06亿,持股比例9.48%;天津商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6.80亿,持股比例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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