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地方建材

信永中和执业莱克电气吃警示函 两年前曾被罚没450万

  • 来源:互联网
  • |
  • 2020-01-17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北京1月17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号)显示,经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在执业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电气”,603355.SH)2018年度内控审计执业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信永中和在了解潜在错报的来源并识别相应的控制、执行穿行测试方面,存在未对与重大错报风险(莱克电气金融衍生品交易)直接相关的关键控制点执行测试程序,未结合公司管理制度识别并测试相应控制的问题;在控制测试方面存在样本规模充足性、测试结论与管理层建议书不一致、缺少支持性文档等问题。

  信永中和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五条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信永中和及签字会计师叶胜平、提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记者查询发现,信永中和成立于2012年3月2日,在全国有23家分支机构,张克、叶韶勋、李晓英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克为大股东,持股比例4.11%。当事人叶胜平于信永中和上海分所任副经理,复旦大学计算机专业,于1998年5月28日获得批准注册,于2001年6月1日获得注册税务师资格;提汝明于信永中和上海分所就职,本科,于2008年10月24日获得批准注册。

  莱克电气成立于2001年12月26日,注册资本4.01亿元,于2015年5月13日在上交所挂牌,倪祖根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实控人、第三大股东,截至2019年9月30日,莱克(苏州)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47亿股,持股比例36.63%,倪祖根持股6548.99万股,持股比例16.33%,莱克(苏州)投资有限公司为倪祖根100%持有。

  信永中和曾有过被一次被重罚的经历。2017年12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1号)显示,信永中和在执业过程中对登云股份(002715.SZ)2013年年报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信永中和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8万元,并处以220万元罚款,共计440万元。对其注册会计师郭晋龙、夏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风险,确定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风险越高,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证据应越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叶胜平、提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6号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叶胜平、提汝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电气或公司)2018年度内控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了解潜在错报的来源并识别相应的控制、执行穿行测试方面,存在未对与重大错报风险(莱克电气金融衍生品交易)直接相关的关键控制点执行测试程序,未结合公司管理制度识别并测试相应控制的问题。

  二、在控制测试方面存在样本规模充足性、测试结论与管理层建议书不一致、缺少支持性文档等问题。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五条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会计师叶胜平、提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请你们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月1月13日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
热网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