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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产权续期如何收费?专家建议少收或不收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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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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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问题开始浮现,能否续期、是否收费、收费多寡,这些话题时常引来各方争辩,但难有定论。

明年元旦将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35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与现行《物权法》相比,《民法典》增加了对续期费用的相关规定,如此立法有何背景,未来对民众居住,以及房地产市场影响如何?

国新办7月31日举行吹风会,介绍《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这一问题上,曾全程参与《物权法》立法和《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法学专家们也给出了一些回应和解释。

“《民法典》这么多的条文,有些问题要进一步落实。下一步怎么来做,可能需要国务院还有各地政府,根据自己当时土地使用权最初创设时的具体情形,来作出更进一步的细致安排。”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孙宪忠说。

《民法典》延续“自动续期”原则

宅地产权续期问题,源于我国规定土地出让使用权有年限限制,而房屋所有权没有期限限制。

在上述吹风会上,孙宪忠表示,我国城市居民的住房都是采取复合公寓,不像国外采用单一住宅的方式。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个普遍现象,就是民众对房屋有所有权但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因为《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只能归国家所有。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个特殊的问题,就是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期限的磨合差别。

按照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按照类别设置了不同的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等。

孙宪忠透露,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在讨论过程中,就此问题就曾经引发过很大的讨论,一种观点曾经提出来,即土地是国家的,老百姓使用国家的土地就给国家交钱,使用期满了还应该再继续交费。

对此观点孙宪忠并不认可。他认为,不能把民众占有使用土地的情形理解为私有土地占有使用的情形,政府运营土地,不能把它理解为政府的私有土地的运营,应该从大的政治伦理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同时,民众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实际上土地使用权的地价也已经出过了。

最终《物权法》采取了自动续期这样一个法律上的制度安排,其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在此次《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自动续期”的原则也得到了延续。

在上述吹风会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也表示,《民法典》359条是个非常重要的条款,首先它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到期之后自动续期的规则,这是2007年《物权法》确定的一个重要规则,也可以说是给老百姓财产权或者说老百姓最重要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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