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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通知停电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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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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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来自:山东高院判例:对征收过程中断水断电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案例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鲁行终2238号

  在征收拆迁工作中,停水、停电等行为属于工作的一部分,作为供水、供电等企业作出终止相关服务的行为仅是辅助或者配合行政机关完成征拆工作,实施该行为不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造成的法律后果也不应当由其承担,而应当由作出指示命令的行政机关来承担。如果停水、停电等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并未实施后续的拆迁工作,也未作出与停水、停电相关联的其他行政行为,则停水、停电等行为就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命令形式通知相关企业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改变了当事人与供水、供电等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的实际生活产生了影响,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征收主体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安置之前,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而不能通过施加影响、以停水、停电等方式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该行为将被确认违法。在行政机关实施的停水、停电等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协调有关单位满足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如果被征收房屋确已不具备恢复水电气的条件,行政机关亦应当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补救,对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补偿或适当赔偿,切实及时保障当事人基本的生活和居住权益。

  观点来自:最高法判例:行政机关通知停电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案例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8513号

  1.通知停电行为的性质判断。在城中村拆迁改造过程中,行政机关通知供电公司停电,是其涉案拆迁工作的一部分,具体运用了行政权,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

  2.供电公司实施停电行为的责任承担。供电公司对停电原因、停电范围等事实不具有判断能力和义务,其停止电力供应仅是辅助行政机关的通知停电行为,故实质上是行政机关的通知停电行为给相对人带来了影响,相应后果由该行政机关承担。

  3.通知停电行为的合法性判断。行政机关仅以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设、存在火灾隐患为由发送停电通知,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履行相应的告知等程序义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通知停电行为具有合法性,其目的是变相实现相关居民或商户搬迁,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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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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