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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提供100平的安置房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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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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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家中人口较多,向征收方申请在原安置房面积的基础上增加35平方米,征收方同意后,缴纳了房屋扩大面积的购房款,并与征收方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征收方却无法提供拆迁协议中约定的100平方米的房子。下面就与凯诺律师一起来看一下这则案件:

  2012年,宗女士与征收方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宗女士自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的面积为59.15平方米,赠送10%的公摊面积后,实际安置房的面积为65.065平方米。但因家中人口较多,安置房面积较小,宗女士又提出扩大面积的申请,申请购买商品房35平方米,并且也同意按市场价交款。随后,宗女士向第三人转款XX万元。但是,在交完购房款,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却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提供100平方米的安置房,遂宗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宗女士认为,自己已经交付了扩大面积的购房款,且在拆迁协议里也明确约定了,但事后,征收方却不依法履行协议义务,迫使自己选择了原安置房,因此要求法院判决征收方返还自己交付的购房款。法院判决征收方一次性给付宗女士被征收房屋的扩大面积款及违约利息。

  征收方不服判决上诉称,一审庭审过程中通过收款收据能够证明收取扩大面积款的主体是第三人,而不是征收方,同时第三人当庭也明确表示愿意返还该扩大面积款,但是原审法院却判令其承返还义务,实属认定事实错误。

  况且宗女士提供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的实际安置房屋面积为65.065平方米,宗女士也认可了协议书中约定的面积,并且与征收方签订了《选房确认书》,现起诉要求返还的是扩大面积款,其认为收取此款的是第三人,理应由第三人负责返还,因此,原审法院判令其负责返还没有法律依据。

  宗女士庭审中称,征收方是基于政府的委托,对其房屋地块进行旧城区拆迁改造,征收方与其在2012年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了房屋面积,后来其提出扩大面积的申请,且在房屋征收协议中载明了增加35平方米,并加盖了变更公章。但是之后,因征收方无法提供给其100平方米的安置房,其才被迫选择了65.05平方米的安置房屋。

  再者,虽然其起诉时请求判令征收方依法履行房屋征收安置调换协议中安置房屋面积或者返还缴纳的扩大面积款,但在原审法官明示下,其明确了诉讼请求,原审据此判决,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另外,还需要说的是,拆迁五年,但是直到2017年,其才知道无法按照协议对其进行安置,因此一审判决征收方返还扩大面积款并支付利息正确。

  本院经庭审质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征收方与宗女士以及第三人之间,只能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不能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征收方所称的其关于本案非行政法律关系,不承担返还义务的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征收方在负担行政义务同时,可以依据行政法上的职权和程序,依法向第三人主张对应权利。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表示,征地拆迁、房屋征收过程中,安置补偿协议一旦签订,就意味着产生了法律效力,无论是哪一方违约,另一方都可以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提起诉讼,维护权益。所以,若被征收人遇到了以上的情况,或是征收方迟迟不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被征收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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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西昌学院教务处
  • 编辑: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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