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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净市场寄望新国标“拔乱反正”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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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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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新版《空气净化器》(GB/T18801)征求意见稿(下称“新国标”)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启动修订2年多来,新国标参与讨论人员范围之广、数量之多、持续时间之长,在近年来的家电行业标准修订上已很少见,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整个行业对新国标“拨乱反正”所寄予的厚望。作为一个被暴发式需求迅速催熟的行业,以虚标污染物去除率为代表的虚假宣传,一直让消费者和正规厂商“很受伤”。然而作为一个行业推荐性标准,新国标能在多大程度上净化市场,还未可知。

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可见,新国标对空气净化效果等性能的规定,并不在“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范围内,通常都是推荐性标准。也就是说,涉及空净产品的技术要求和营销宣传,更多的需要依赖企业的自我约束、市场的自我调整和消费者的自我辨别,而不是强制约束。这样看来,如果寄希望于新国标彻底肃清空净市场的种种乱象似乎并不现实。

尽管如此,新国标对行业还是具有较大的约束力。与2008版标准相比,新国标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完善了评价空气净化器的两大核心技术指标,即“洁净空气量”(CADR)和“累计净化量”,这两个指标分别从净化能力和使用寿命角度对空气净化器的性能作出了评价。二是增加了“适用面积”等参数,为消费者选购提供了参考。三是完善了产品去除各类目标污染物净化能力的实验方法。

从内容来看,新国标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企业即使不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也要执行企业自身标准,而企业标准水平是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因此新国标对产品性能要求的完善,也会间接推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提高准入门槛。其次,作为一个具有较高市场关注度的产品标准,大多数正规企业都会积极采用,不但在产品设计和生产等环节中应用,还要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将所采用的标准明示在产品标识中(产品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的标签等)。而一旦“明示”,生产者就需要对明示内容承担责任,接受消费者、监管部门的监督,那些不采用标准、虚假宣传净化效果的企业,也将逐渐被淘汰。因此尽管是推荐性标准,企业若进行规避还是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空净市场乱象由来已久,而新国标显然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拨乱反正”。未来市场的健康良性运行,除了需要监管部门的努力外,消费者更要行使好第三方监督的权利,没有了市场,不良企业自然无处遁行。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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