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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士发布社会公开信 为吴长江事件“定论”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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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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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的关注和支持!

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是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2222.HK),在惠州全资设立了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全资设立了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吴长江原为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兼任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12年吴长江与公司当时主要股东赛富亚洲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施耐德电气有限公司发生纠纷,雷士董事会因吴长江非法关联交易、擅自将公司总部搬迁至重庆获取不当利益及行贿原重庆市南岸区区委书记夏泽良450万元被有关部门调查等原因解除吴长江董事长、CEO职务。为了使自己重返董事会,吴长江以保护民族品牌为高大上的旗帜,引入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豪润达”),将自己持有的、已质押并即将被银行拍卖的公司股票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德豪润达,换取德豪润达的支持,而其个人在公司的股份仅剩不到1%。在德豪润达的支持下,吴长江实现了重返董事会并实际掌控雷士公司的目的。其后因其不再是雷士公司主要股东,同时欠有巨额赌债,吴长江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侵吞、掏空雷士公司资产的行动:

首先,利用自己在雷士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与其个人控制的雷士光环境、雷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侵吞上市公司利润,转移上市公司资产。

其次,在未告知董事会的情况下,擅自与其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恩维西实业有限公司和中山圣地爱司照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品牌授权协议,将价值近百亿的雷士品牌授权以上三家公司使用,授权期限为20年,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更为直接地向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关联公司违规担保,挪用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资金5.49亿元。

通过以上行为,吴长江不断掏空上市公司资产,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现将吴长江任职期间挪用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资金、严重损害我司利益以及骗取贷款等情况,向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逐一说明。

一、吴长江涉嫌挪用资金罪的若干事实

1、2014年3月至5月期间,吴长江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公司自付和银行代付对同一笔货款双重支付方式挪用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资金12491853.97元。

2、吴长江等人在多家银行设计多起虚假贷款,以违规担保方式挪用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资金多达5.49亿多元,款项已被银行扣划。

二、对吴长江辩称不构成犯罪、属于股东间纠纷以及惠州公安没有管辖权等问题的驳斥意见

(一)吴长江将公司存款转为保证金为其个人关联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绝非是正常履行职务行为

首先,吴长江将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存款转为保证金为其个人关联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是个人利益行为,而不是正常履行职务行为。担保的贷款用途与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无关,贷款实际用于吴长江个人用途,也与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的业务没有关系,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没有从贷款获得任何利益。吴长江所谓的“雷士大厦”项目,项目权利人是吴长江及其妻子吴恋,是吴长江的私人产业,与雷士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和利益上的关系。如果“雷士大厦”项目真的与雷士公司有关系,那由雷士公司出资建设“雷士大厦”才是正常的做法,雷士公司账上又有现金闲置,完全可以直接由雷士公司投入资金开发项目,还需要以提供质押方式将雷士公司的资金挪用出来使用吗?而且整个违规担保都隐秘进行,吴长江不让告诉公司里其他人,如果真如吴长江所称的职务行为,担保事情就完全可以公开进行。这么多违反常理的事情,也都印证了吴长江的违规担保行为不是正当的,不属于职务行为。

其次,吴长江决定公司对外担保违反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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