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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代换的操作基本原则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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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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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代换基本原则
  1,在施工中,已确认工地不可能供应设计图要求的钢筋品种和规格时,刁‘允许根据现有条件进行钢筋代换。
  2,代换前,必须充分了解设计意图、构件特征和代换钢筋性能,严格遵守国家规定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及有关技术规定。
  3,代换后,仍能满足各类极限状态的有关计算要求以及必要的配筋构造规定(如受力钢筋和箍筋的最小直筋、间距、锚固长度、配筋百分率以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等);在一般情况下,代换钢筋还必须满足截而对称的要求。
  4,对抗裂性要求高的构件(如吊车梁、薄腹梁、屋架下弦等),不宜用11PB235级光面钢筋替换HRB335. HRB400级变形钢筋,以免裂缝开展过宽。
  5,梁内纵向受力钢筋与弯起钢筋应分别进行代换,以保证正截面与斜截面强度。
  6, 偏心受压构件或偏心受拉构件(如框架柱、承受吊车荷载的柱、屋架上弦等)钢筋代换时,应按受力方面(受压或受拉)分别代换,不得取整个截面配筋量计算。
  7,吊车梁等承受反复荷载作用的构件,必要时,应在钢筋代换后进行疲劳验算。
  8,当构件受裂缝宽度控制时,代换后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如代换后裂缝宽度有少量增大(但不序号代换基本原则超过允许的最大裂缝宽度,被认为代换有效),还应对构件作挠度验算。
  9,同一截面内配置不同种类和直径的钢筋代换时,每根钢筋拉力差不宜过大(同品种钢筋直径差一般不人于5mm),以免构件受力不匀。
  10,钢筋代用应避免出现大材小用,优材劣用,或不符合专料专用等现象。钢筋代换时,其用量不宜大于原设计用量的5%,如判断原设计有一定潜力,也可以略微降低,但是不应低于原设计用量的2%。
  11,进行钢筋代换的效果,除应考虑代换后仍能满足结构各项技术性能要求之外,同样还要保证用料的经济性和加工操作的方便。
  12 ,重要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钢筋的代换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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