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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厨房设备的补充公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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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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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表专用于小微企业产品的评审价格扣除,若中标的,中标价格按投标价格执行。若有虚假,取消中标资格,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如果相关当事人对中标供应商有的,本表将申请公开,中标供应商应当向招标方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社保部门提供的年度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清单,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资格确认证明。

  3、生产商划型是指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具体划型标准见“投标单位声明函”的说明。

  特别提醒:1、本表专用于采购政策评审,如果相关当事人对中标供应商有的,本表将申请公开,若有虚假,取消中标资格,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节能产品是指列入中国title=“节能环保产品查询系统”产品,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

  特别提醒:1、本表专用于采购政策评审,如果相关当事人对中标供应商有的,本表将申请公开,若有虚假,取消中标资格,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标志产品是指列入中国“节能环保产品查询系统”产品,并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

  根据《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和鄞州区关于采购的相关,本单位声明:

  1、在本项目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3年内,本单位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并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已完全明确采购文件中《加强采购售后服务、质量管理须知》和《宁波市鄞州区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告知的全部内容,按采购文件、投标承诺及采购合同要求履行;并在本投标人违反采购文件、投标承诺、采购合同和有关法规时愿意按告知内容接受处罚。

  3.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本单位为______(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不划型)企业,其中所属行业为________________、上年末从业人员____人、上年营业收入____万元、上年资产总额____万元。

  4.本单位参加______项目(采购编号______标段______)采购活动,本次投标价格为_____万元,其中:由本单位提供产品金额为_____万元,提供其他小、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金额为_____万元。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清单货物金额为_____万元,列入国家标志产品清单货物金额为_____万元。

  1、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具体企业行业分为: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一般研发、生产、加工型企业填写工业,销售、贸易型企业填写批发业,具体行业划分依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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