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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被征收人必须要知道的几个法定程序!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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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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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征地拆迁项目的实施,有的地方自然会为了尽快完成工期以跳跃式的方式展开征收工作,对此凯诺律师就告诉大家一个合法的征收都需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

  首先要获取征地批文

  征地批文是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核心文件,是征收项目能否启动的重要依据,只有拿到了征地批文,才算是打开了征收的大门。

  《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任何单位或是个人因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都要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只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准之后才能开始建设,在没有经过审批之前是不能直接在集体土地上面建设的。

  其次要张贴征收公告、确认征地调查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

  在征地告知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如果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员并没有履行这项程序的诺,那么就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或是启动法律程序。

  再者补偿安置听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话,可以及时的向上关部门申请听证,且相关部门在收到听证申请时,应当要组织听证,及时的修改方案。

  最后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的向被征收人、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如果在这期间,有相关人员反悔、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或是不及时的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部门举报,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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