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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棚户区改造再开建,分类改造你不能不注意的事项!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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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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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北省七部门联合印发《2020年提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下达了2020年棚户区开建任务,2020年,河北全省棚户区改造新开工58488套,实现既有棚户区清零。

  在《实施方案》中提出改善城市居住质量、补齐城市基础设施短板、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等七个方面22项具体工作任务。

  同时,湖南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也于近日印发了《关于下达202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任务的通知》,通明中指出,今年全省开工建设棚户区改造住房91217套(其中,城镇棚改89301套,国有工矿棚改1916套),开工建设公租房28334套。

  随着新冠肺炎逐渐的缓解,各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也将会逐步的开始实施。众所周知,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自2008年以来,棚改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有所有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简单来说,棚改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

  不过对于棚户区改造,在《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分为了以下几大类:

  第一类是城市棚户区改造。对于这类棚改,可以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不过对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的界定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第二类是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要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

  第三类是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所谓的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的补偿对象是居住在垦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危房中的家庭,优先解决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困难户家庭。

  对于危房界定的标准每个地方都不一样,我们以玉山县为例:一是破损严重、房龄超过四十年的房屋以及土坯、泥草结构的居民住房;二是建设部门认定的危房;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四是破旧平方集中连片、危房面积超过50%的居民点。

  在实践过程中,我们通常所通到的棚改则城市棚户区改造,这类棚改占据了一大部分,另外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也可以注意到,棚户区改造并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而且在过去的十多年里,棚户区改造也主要是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形式来推进的,所以在征收过程中,也须严格的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近几年,国家为了大力推进棚改计划,专门为棚户区改造开通了绿色通道,但也正因为此,棚改过程中的纠纷和矛盾在加重。

  征收方为了想要尽快完成棚改工作,通常会以绿色通道为借口,不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侵害被征收人权益,被征收人在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不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双方陷入僵局,使得棚改项目长期延宕。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房屋征收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或是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充分的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且提出听证的,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取被征收人意见修改相关文件,同是也要将上述所说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公告。

  要注意的是,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方案不满意一定要及时的提出意见,要求听证。

  二、被征收人在评估环节要全程参与,从起初的选定评估机构到入户实地查勘、调查登记、分户评估结果的公示以及接收评估报告等都要一一的参与。

  如果对评估报告不满意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切忌迷迷糊糊的就签收了评估报告。

  三、查看清楚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如果少一项或是对补偿数额、安置房位置、面积等不满意,千万不要轻易的签订补偿协议,否则可能就会失去救济的机会。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民心工程,任何人都不能打着棚改的名义进行商业拆迁,随意降低被征收人的补偿,因此在棚改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棚改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或是补偿不合理时,可以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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