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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要想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这几个期限是不能错过的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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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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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补偿不满意、房屋被违法强拆是常有的事儿,被拆迁人在遇到这些问题时,通常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在这期间却又犹豫不决,拿不定主意。

  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拆迁维权过程中,每个法律程序都有着严格的法定期限,如果被拆迁人不重视,错过期限,那么维权难度将会增加不少。

  所以,为了被拆迁人能够把握住拆迁维权的时机,凯诺律师就简单的整理出了几个比较重要的维权期限。

  一、评估结果复核、鉴定期限

  房屋评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必经的一个法定程序,而且现在农村土地征收也借鉴了国有征收条例,在征收之前要开展土地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也就是说,集体土地上房屋在拆迁时也要依法评估,不入户评估是不合法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要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以及新旧程序、建筑面积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相关因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住宅,市场比较法是最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评估方法。

  评估机构在评估后会出具评估报告,然后会由相关人员在一定的时间内送达给被拆迁人。此时,被拆迁人要知道,评估报告是被拆迁人最终能获得多少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因此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一定要及进的提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申请专家鉴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1)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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