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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意义:土地经营权真正得以“放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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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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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意义:土地经营权真正得以“放活”

宋志红/经济参考报

《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一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新规定主要是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改革部署展开,进一步明晰了承包地流转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效果,体现了《民法典》编纂上的创新性。

《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新规定凸显了四点变化,完善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对承包地流转实践具有四方面的重要意义。

《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一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相较于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的规定,《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规定总体稳定,一些新规定则主要是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改革部署展开。考虑到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有比较系统和详细的规定,《民法典》编纂主要是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一些与物权相关的内容纳入,确认农地上相关物权的归属、权能、权利变动规则和法律效果等,其实质内容与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具有一致性,这一点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编纂上的继承性。与此同时,《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又不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的机械照搬和复述,而是有选择、有提升,不仅立法语言的运用更加彰显《民法典》权利法的本位,而且进一步明晰了承包地流转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效果,体现了《民法典》编纂上的创新性。

民法典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四大变化

相较于《物权法》,《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新规定凸显了四点变化:

一是区分“两权分离”和“三权分置”流转关系

《民法典》改变了《物权法》将转包、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一体混杂规定的模式,在继受《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的基础上,分两条分别规定“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第335条)和“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第339条)。从法律效果看,前者导致原土地承包关系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变动;后者则保留原土地承包关系,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变动,在此基础上派生出作为“子权利”的“土地经营权”。故此,前者为“两权分离”权利体系下的流转,流转前后承包地上的权利结构均维持“发包方享有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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