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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申请公开分户补偿明细,却让去拆迁指挥部自己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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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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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村民起诉,法院撤销拆迁方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对村民重新作出答复。拆迁方不服,上诉称,村民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包含了项目所在区所有村民的信息,所以,对其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下面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这个案件!

  2018年,拆迁方作出《关于某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的决定》,张先生等人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围内,但由于拆迁补偿不合理等因素,张先生等人就向某中心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与此次棚户区改造相关的信息。

  但是长安区某中心收到之后,并没有依法作出答复,而且还告知张先生等人,如果想要查询相关的拆迁补偿明细,可以去拆迁指挥部。2019年,张先生等人以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该告知内容并重新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庭审中,其余村民均要求撤销该两份告知书,并对申请的事项重新公开。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及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长安区某中心虽然非行政机关,但却是由有关部门授权设立的组织,所以具有向张先生等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和义务。因此,针对张先生等所申请的事项,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要予以公开。最终,法院判决撤销长安区某中心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二十日内对张先生重新作出答复。

  长安区某中心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撤销长安区某中心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无法律依据。张先生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包含了项目所在区所有村民的信息,所以,对其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其也并非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院认定其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系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征收部门应当要将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等调查的情况以及分户补偿情况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有关房屋调查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公开的问题,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所以,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等向长安区某中心提出的对房屋调查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问题,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无不当。

  凯诺律师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征地拆迁本就涉及到极大的利益,但更关乎着被征收人的权益。

  所以,在征地拆迁中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等相关权利应当是征收方首要做的,只要保障被征收人利益,拆迁工作才能进一步的完成。本案中,长安区某中心对村民申请的信息所作的答复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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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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