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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征地批复报批之前,被征收人如何审查征地项目是否合法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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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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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获取了征地批复文件,征收方才能正儿八经的打开征收的大门。既然征地批复这么重要,那么征地批复报批之前,被征收人又该如何审查项目的合法性呢?

  01、审查项目是否基于公共利益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征收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比如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等(具体可查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02、报批之前是否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

  新《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而且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在报批之前必须要先履行告知等相关法定程序,只有前期的工作完成之后,才能依法申请征收土地。

  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审查相关部门是否提交了书面的相关材料,比如与村民之间的会议记录,录像材料等。如果没有,那就说明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征收则就违法。

  03、是否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听证权

  根据《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土地管理法》及《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在依法报批之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实践中,如果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而相关部门未组织听证时,那么则属于程序上的违法。对于被征收人可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或是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04、土地调查结果是否与村民一起确认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相关部门要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要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对于这份调查表的审查被征收人要注意几点,一是调查表上的内容是否明确,比如权属、面积等,二是只有村委会的盖章并不能代表村民同意征收行为,三是调查表上的字必须是自己所签,如果不是那说明这份调查表存在违法性。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中所涉及到的细节非常的多,而且其程序也极为的复杂,因此作为被征收人,要对每个征收环节都予以重视,遇到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或是,对征收行为有异议,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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