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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拆迁中,要收集哪些“证据”才有利于自己?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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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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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是一个诉讼活动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也是整个诉讼过程中的“王牌”,尽管我国法律对证据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却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往往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当前,证据分为“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而整个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对“主要证据”的认定问题上,也就是为什么我们在诉讼过程中经常会看到因为“主要证据不足”而最终面临败诉情况的发生的原因,那么主要证据不足又该作何解释呢?

  首先,我们应该界定何为“主要”。实践中主要看此证据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直接影响案件的进展,是否对案件的性质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甚至直接对案件的结果产生最终的影响力决定此证据是否为本案的主要证据。

  其次,“不足”又该如何解释。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足”是指所有的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支撑整个案件,能否充分印证待证事实及观点。

  行政诉讼中主要证据不足通常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行政行为责任主体认定的证据不足,该情况在征地拆迁业务方面比较少见,因在征地拆迁业务中所涉及的责任主体主要是政府等各个相关部门,因此,责任主体不难确定。当然也有一些案件,从生活常理、逻辑、受益对象上讲能够推测和判断为某一部门,但因没有直接证据从而难以直接认定责任主体,就需要代理人在诉讼中灵活把握,抓紧要点。如和雪莲律师代理的福建莆田强拆案中,因某部门偷拆,当事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其所为,和雪莲律师全方位的提出,在征收的背景下,当事人房屋距目前在建工程距离较近,拆除需运用大型机器,拆除需要费用,当事人除存在拆迁补偿纠纷之外与他人无纠纷,进而从拆除当事人房屋的受益对象来论证责任主体。

  二是对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或因为证据不足导致现有事实认定不清,从而影响整个案件的事实判断,最终直接导致诉讼结果受到影响。和雪莲律师提出在其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也会遇到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而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这类情况在行政诉讼中也较为常见,出现这一情况的主要问题主要是由于证据链条的缺失所导致,这也就是征地拆迁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要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原因,在征地过程中,因为一些部门的征收程序不合法,被征收人所能掌握的信息少之又少,这样的情况对被征收人维权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律师只有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获得相应的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对维权当事人的诉权产生影响。

  最后,是证据的“三性”问题,在诉讼中“三性”主要指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关于证据的三性问题,缺乏任何一个特性都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因此,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时,往往要经过严格的分析,然后将最终的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证据提交,避免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一些行政机关应诉的工作人员在诉讼中对证据不进行筛选,提供大量的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不具有关联性”,这样的行为往往会导致法官、律师的工作量加大,而且对于案件最终的结果毫无意义。然而,对于一个真正渗透在案件里考量的律师来说,能够决定一个案件胜诉与否有诸多因素:

  1、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能否证明该事实

  3、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完整、无争议

  4、证据有争议的话,举证责任在哪方

  5、律师诉讼策略是否可行,思路是否清晰,是否最佳方案

  6、法官如何认定事实和证据

  7、对方诉讼策略和节奏是否可预测

  8、当事人有无隐瞒的、自认为无关的不利情况

  9、有没有案外因素在影响(比如维稳需要、政治任务)

  10、典型案例对此案有无消极影响

  在这样一个专业领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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