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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屋拆迁,就应一律认定成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吗?看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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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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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导致不少农村房屋和城区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或是没有土地使用证。但近年来,因国家不断的发展建设,就不得不对一些农村房屋、土地和城区房屋进行征收。可问题是,在征收过程中,无房产证的房子通常会被征收方一律认定成违法建筑并不给予任何的补偿,或是给的补偿极少。

  近日,就有厦门的一位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自己家有一栋三层的房屋,建设的时间是在2000年初,去年的时候,有人在村口贴出拆迁公告,说是要改造。之后没过多久就有相关人员来家里了,但是因为没有证,就被他们直接认定成了违法建筑,说房子没有权产证,只能给予一些补助,而且现在还要求自己在半个月内自己拆除,如果不拆除,他们就要强制执行,现在不知道要怎么办?应该要怎么解决?

  那我们便来说说,征收方把所有的无证房一律认定成违法建筑是否符合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无证房屋在没有调查、认定之前是不能一律都认定成违法建筑的。所以说,上述村民所反映的自己房子直接被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且,根据当事人所说的,其房屋建设的时间是在2000年,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通过,1987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条例》是1984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是1990年实施的,而《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才开始实施。

  虽然在《城乡规划法》中规定,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需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是对于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造的房屋,那么就不宜认定成违法建筑。之所以不宜认定成违法建筑,是因为当时的法律规章制定并不完善,并且长期管理松散、产权管理不到位,法律方面又没有办理产权证件的要求,因此,才会导致建的早的房屋没有产权证。

  也就是说,即使被征收房屋没有产权证,在认定是否是违法建筑之前,也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应当由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上门调查,并且在认定查处无证房屋时要考量到《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生效时间与房屋建造时间的前后顺序。

  若法律法规实施的时间晚于房屋建设的时间,那么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房屋则不能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

  当事人的房屋虽然无土地证和房产证,但该房屋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当事人在此居住时间也已经超过二十年,并已经进行了现场查勘和初评,如果涉案房屋被强拆后以无证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不给予当事人产权调换的选择权利,作为下岗职工的当事人将无法保障居住权,面临无处可居的境地。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选择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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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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