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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范围内却不签拆迁补偿协议?法院:不能只征收不补偿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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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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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是,征收方却没有与任先生签订补偿协议,也未对任先生作出补偿决定。起诉后,法院判决征收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任先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作出决定。征收方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下面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这则案件。

  任先生是安徽省人,2016年,任先生通过人民法院拍卖抵付的方式取得了13257.3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018年2月获得了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为13257.39平方米,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其它商服用地,权利性质为出让。

  但就在任先生取得土地准备开发时,征收方作出《关于xx街道办事处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任先生取得的土地也在被征收的范围内。可至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征收方一直未与任先生就补偿事宜签订协议,也没有对任先生作出任何的补偿决定。于是,任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任先生认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征收方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应当要及时的履行补偿职责,对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征收方及时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位于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给予公平的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征收方既然认可任先生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征收的范围内,那么就应当要及时就任先生所有的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作出决定。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征收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任先生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作出决定,驳回了任先生其他的诉讼请求。

  征收方不服上诉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系对房地一体的补偿。但是一审法院判决对任先生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导致地上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再者,任先生委托的评估机构对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结果不能作为补偿依据,其评估明显违背了基本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任先生取得涉案土地并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但因历史的原因当时上述土地有部分未被拆除的房屋,造成了该部分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征收方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就应当要考虑到上述历史情况,对任先生依法进行补偿。而且双方在协商未果后,征收方也应当要及时的作出相应的补偿决定。所以,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当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时,应当要参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而不是迟迟不予补偿或是只征收不补偿。所以,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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