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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仅凭“红头文件、国家规定”这些理由就能强制拆迁?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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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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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拆迁方最为常用的借口便是:正是上级领导的决定,与这是国家出台的红头文件,谁也没有权力改变的,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大家都要承担责任等等一系列借口。但是,作为被拆迁人千万不要被这些借口而中止维权的进程。

  在此,凯诺律师根据多年的时间办案经验告诉大家,有时候被拆迁人口中的“上级政策”以及“红头文件”都是虚无缥缈根本拿不存在的,真真假假全凭征收人员一张嘴,有时所谓的政策即使存在,也并不能说明其到底程序和实体是否违法,这个时候就需要专业拆迁律师来帮您判断。

  “红头文件”又称为规范性文件,就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具体工作措施、办法等。

  在征地拆迁中我们常见的红头文件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

  二、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

  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限期拆除通知书以及断水断电的通知等。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主动公开以上等相关文件,有些文件是需要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才能获取到。不过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等阶段性的文件是不具有可诉性的。

  可诉的一般有房屋征收决定、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以及征收补偿决定等具有可诉性,在征地拆迁中房屋征收与征收补偿决定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征收补偿费用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是保障房屋征收实施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重要前提。

  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是必须要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被征收人房屋给予补偿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均是依据征收补偿方案,而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一部分。

  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如果您对房屋征收决定、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征收补偿决定等不服时可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切记!一定要在合法的复议或诉讼时效内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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