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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擅自签订补偿协议属违法,但要是符合这点则是合法!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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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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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土地征收涉及到被征收人的相关权益,所以被征收人必须要参与到每个征收环节中去,比如评估机构的选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以及补偿方式的选定,同时还要参与到土地现状调查及房屋评估环节中,若相关人员有遗漏,可以及时的发现并提出。

  另外,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补偿协议的签订。一般来说,征收补偿协议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的签订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

  而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土地管理法》中也规定了,补偿协议的签订,被拆迁人应当与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是和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拆迁补偿协议。反之,能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人也只能是被征收人。

  当然了,若因各种原因导致被征收人不能与征收方当面签订补偿协议的,那么村委会或是被征收人亲人替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也应当要有被征收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只有这样签订的补偿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同样的,如果村委会或是被征收人亲人没有征得被征收人同意,且也没有授权委托书就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那这就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实践中,也确实有一些村委会为提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在征收方的督促下,常常代表村民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对于这样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向人法院申请撤销该补偿协议或是认定该协议无效。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村委会可以擅自代表村民或是征收方来签订补偿协议或是实施征收。

  那么,什么情况下征收方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呢?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土地征收过程中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都包括哪些。《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被征收人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

  但是《土地管理法》第九条以及《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宅基地以及自留地、自留山、林地等的所有权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民只有使用权,所以土地的补偿费也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对于这一部分的补偿,征收方与村委会签订协议,原则上来说是合法有效的。

  另外,针对安置补偿费这一部分,如果是由村委会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那么此时,村委会与征收方签订的涉及安置补助费的协议则也是有效的。若不需要村委会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则是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此时征收方与村委会签订的这一部分的协议则是无效的。

  这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最后,凯诺拆迁律师要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实践征收过程中,若村委会与征收方擅自签订了补偿协议,没有经过村民同意,补偿款就打到了银行账号上,被征收人千万不要取,不要用,建议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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