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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征地拆迁,这三个文件关乎征收项目的合法性!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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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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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无论你是遇到了土地征收还是房屋拆迁,都会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首先要审查征收是否合法。但对于如何审查许多老百姓都不知道,下面凯诺律师就为大家简单的来讲解一下征地拆迁怎么样才是合法的。

  一、要有拟征收公告、征收公告

  拟征收公告就是征地批文还没有批下来之前,相关部门就要在拟征收范围内张贴拟征收公告,这通公告的意思就是提前通知一下大家。对于拟征收公告内容要包括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征收补偿方式等。

  征收公告是项目在经依法批准之后,相关部门要在被征收区域内张贴征收公告至少30日,内容应当要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

  拟征收公告和征收公告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属于征收必经程序。在被征收区域内张贴征收公告这有助于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有助于保证征收过程是公平、公正的。如果说实践征收过程中,既没有拟征收公告也没有征收公告,那么征收就存存违法行为。

  对于征收公告中的内容有意见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有关部门也应当要举行,并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及时的修改方案,如果相关部门不举行听证,那么同样也可视为违法。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过程中,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同样也要公告,其公告内容包括以下几种: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总数量、需要被安置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在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之后,如果被征收人或是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可以在1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部门应当要举行听证,然后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及时的修改补偿方案。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因此,如果补偿方案在修改之后,被征收人或是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对补偿标准还不满意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可以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三、征地批文

  相信大家都知道,土地征收中的“一书四方案”层层上报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征收土地的批准文,这个批准文件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征地批文”。征地批文是征收过程中的核心文件,在征地拆迁中起着承上起下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中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而且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也都有此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因此除了以上说的拟征收公告和征收公告之外,征地批文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如果只有前两个文件而没有征地批文的话,那么征收同样是违法的。

  当然,如果有征地批文,但是征地批文不合法,那么被征收人也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被征收人还不服的,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或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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