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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全区企业有序开展复产复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和《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对2月9日后复产复工企业实施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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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全区企业有序开展复产复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和《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对2月9日后复产复工企业实施报备制度。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 号),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以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 月9 日24 时。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附件1)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产复工:

  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1.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 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深上班。

  2.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 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2.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2.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

  3.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2月9日24时后,全区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须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进行报备。报备实行分级管理:

  1.员工人数 300 人以上(含 300 人)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受理报备手续;

  3.市管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水务等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市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由其受理报备手续。

  1.《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附件1),企业对照复产复工条件“四个到位”开展对照自查,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并填写落实情况;

  (一)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受理部门将在接到报备材料5 日(自然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将由相关部门出具备案意见,由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或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盖章《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通过电子邮件等快捷便利方式反馈申请企业建材种类类别。

  (二)对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经现场核查、未达到复产复工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整改措施。申请企业未经整改合格,不得予以复产复工。

  (三)企业复产复工后,应当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根据省、市有关复产复工文件要求认真对照复产复工条件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复产复工。同时,要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根据要求及时报送疫情防控情况,发现疑似病例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防护等相应措施。

  为落实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 体责任,引导全区企业有序开展复产复工,将疫情防控工作当作 当前生产经营工作的头等大事,根据《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区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以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产复工:

  1.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 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 作职责建材类的商品有哪些,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2.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深上班。

  3.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 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5.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7.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

  8.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2月9日24时后,全区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复产复工条件的前提下,须至少提前3日(自然日)向区相关部门或街道办报备。企业应填写《企业复工复产申请表》(附件2),签署《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3),按照《南山区企业复工复产备案流程》(附件1)提出申请,区相关部门或街道办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在接到报备材料3日(自然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尽快出具备案意见;对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区各类企业经备案通过后方可复工,未备案企业一律不得复工。

  (一)企业申请在南山区复工员工人数300人以上(含300)的企业(I类),按照实际经营所属的街道,向区相关部门报备。

  (三)涉及建筑、交通、水务等区管建设工程项目(III类),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区住房和建设局报备。

  企业复工后应采取24小时电话值班等方式保持应急联系,配合做好监督检查。每日梳理疫情防控情况,发现疑似病例立即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并采取隔离防护等相应措施。对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风险或出现确诊病例等不良后果的企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企业复产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实行信息化系统实时报送。市企业疫情防控信息系统,预计于2月5日上线(具体安排以市通知为准),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应组织区内企业自行登录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组织做好对企业填报复产复工信息的跟进督促。加强对企业复产复工疫情防控信息数据的梳理研判,结合相关疫情动向、感染病例、重点人群、关注区域等信息,对区内企业复产复工后的疫情发展进行科学预测和把握,及时响应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经复工备案通过的企业,由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将企业名单发区人力资源局、卫生健康局、相关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街道社区督促指导企业做好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加强对企业疫情防控的工作指导。各街道办事处要压实责任,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加强对复工企业的防疫工作,并按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有关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应配合各相关部门、街道办做好企业核查和防疫防控指导工作。发现企业未报备复工、存在违反有关劳动法规、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出现确诊病例等情况的,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停止企业生产。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全市企业有序开展复产复工,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对2月9日后复产复工企业实施报备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复产复工的条件。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产复工:

  (一)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二)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深上班;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二、实行复产复工报备复核制度。罗湖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开工前须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向罗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提交复产复工备案表、疫情防控承诺书(样式附后)。报备实行分级管理,员工人数300人以上(含300)的企业,向罗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员工人数300人以下的企业,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备。其中,建筑、交通、水务等市管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市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为贯彻习总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全区企业有序开展复产复工,特通知如下:

  按《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企业要严格落实“四个到位”防控要求,一要防控机制到位,二要员工排查到位,三要设施物资到位,四要内部管理到位。具体要做到“七个一”:

  一是成立一个由企业高管任组长的防控小组。建立企业内部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及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二是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排查。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 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企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 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是员工上下班测量一次体温。一旦发现员工有发热、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要求暂缓上班,并督促其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同时做好信息上报和随访。

  四是每天为每一位员工配备口罩。要求员工在办公场所、生产车间必须佩带口罩,并按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做好已用口罩处置。

  五是每天进行至少一次卫生消杀,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办公场所、生产车间、餐厅等区域的卫生清洁、通风、消毒。

  六是每个企业落实一处隔离场所。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七是企业食堂建立一个错峰用餐制度。组织员工错峰用餐,并加强员工下班后管理,避免室内群体聚集。无自有食堂的采用配送餐方式解决。

  2 月9 日24 时后,全区各类企业复产复工的,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须至少提前5 日(自然日)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报备实行分级管理,员工人数300 人以下的企业,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备;员工人数300 人(含)以上的企业,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申报,由街道初审通过后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复工协调组(设在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复工企业现场核查由辖区街道办负责,街道办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在接到报备材料5日(自然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意见;员工人数300 人(含)以上的,按程序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复工协调组(设在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对照“四个到位”“七个一”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复产复工。同时,根据要求及时报送疫情防控情况,发现疑似病例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防护等相应措施。

  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将对企业疫情防控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发现不符合“四个到位”“七个一”规范情形的,将责令整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将责令停产停工。对出现确诊病例的企业一律封闭停产。

  在当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双期”叠加带来的新风险、新挑战的关键时期,必须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2月9日24时后,满足以下“四个到位”和复工报备符合条件后方可复产复工:

  (一)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两套工作方案: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复工生产实施方案。

  (二)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深上班;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做好记录。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运用微信群、学习强安等线上平台,开展疫情防控和复产复工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全市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开工前须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向所在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

  请各企业严格做好“四个到位”: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按要求填写复产复工备案表、疫情防控承诺书(填写表格加盖公章的扫描件或者使用电子公章的电子文档),发送到以下对应的邮箱。

  为落实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全区企业有序开展复产复工,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对2月9日后复产复工企业实施报备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以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和市、区有关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产复工:

  1.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2.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深上班。

  3.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5.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7.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建材种类类别、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

  8.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一)总体要求和具体分工。充分认识企业复工复产给疫情防控带来的巨大压力和严峻形势,按照“分类分级、稳妥有序”的要求推进企业复工,确保全区疫情防控得到遏制、生产生活秩序平稳。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企业复工指导组负责统筹协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复产复工报备工作,企业复工指导组各相关单位、各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按职责分工负责管辖区域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复工报备工作。其中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辖区各类工业企业复工报备工作,督促各街道、各社区发挥网格力量,开展复核检查建材种类类别建材种类类别,落实复工报备制度;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各废品收购站点复工报备工作,并督促做好相关物流园区、大型商场超市、金融机构等单位做好复工报备;区人力资源局负责人力资源市场、劳务派遣机构复工报备工作;区住建和建设局负责辖区各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和建筑废弃物利用场站等的复工报备工作;区建筑工务署负责管辖领域工程项目的复工报备工作;区水务局负责自建及供水企业在建水务工程复工报备工作;区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所属环卫、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复工报备工作;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的复工报备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安排专门力量协助做好复工企业防疫和隔离措施的复核检查,制定企业复工期间疫情应对应急预案;区属企业、区参股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管辖企业的复工报备工作。

  各街道办要发挥属地管理作用,做好辖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复工指导和备案工作。其他各相关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指导管辖领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复工指导和备案工作。

  2月9日24时后,全区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须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向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建材都有哪些大类。报备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2、员工人数300人以下的企业,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备(各街道此类企业名单,由区应急管理局直接告知街道)。各类临时作业、“三小”场所向所在街道区疫情防控机构报备(具体由各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协调);

  3、各生产经营单位按行业类别到主管单位备案,如涉及建筑、交通、水务、环卫等区管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区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属市管工程的原则上到市有关单位办理报备手续),具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区住建和建设局负责辖区各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和建筑废弃物利用场站等复工报备工作。电线、通过信息化手段“不见面”网上备案。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实行信息化手段报送和审核,统一按照龙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企业复工指导组负责建立的“企业复工报备平台”进行备案。该系统2月5日上线运行(各行业主管部门也可自行确定备案方式)。

  区、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在接到报备材料5日(自然日)内组织现场核查(核查程序由各单位、各街道自行制定);逾期未组织现场核查的视为备案通过。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现场告知、出具备案意见。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5、员工有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或近期有与发热咳嗽病人接触史,但未采取隔离、送医措施或隔离措施不到位的;

  各单位、各街道、各社区疫情防控领导机构要加强对复产复工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建立机制、织密防控网络。要针对辖区企业实际,调配整合工信、住建、应急、综合执法、综合网格、安全网格、消防网格等力量,组成若干个核查小组,依托网格对复产复工企业进行逐家审核,确保及时掌握企业复产复工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督促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认真对照复产复工条件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复产复工。同时,要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根据要求及时报送疫情防控情况,发现疑似病例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防护等相应措施。

  各单位、各街道、各社区要帮助企业创造条件有序复产复工,加强对企业复产复工的服务和指导,大力宣传复产复工的必要条件,指导和支持企业完善防控措施建材类公司名字大全,及时解决企业反映的实际困难,协助和支持企业做好对需要隔离观察的重点人员的生活保障,指导企业做好员工健康体征监测和就医诊疗等措施。

  各单位、各街道、各社区要加强对企业复产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复工企业不符合规范情形的,应当立即督促企业按照规范采取防控措施,不符合开工条件的,一律不得复产复工。对未经报备擅自复工的,应立即责令停产。对出现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企业,应当立即上报区疾病防控部门进行处置,并按照其意见,采取隔离等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情况紧急严重的,由区疾病防控部门提请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责令立即停产停业。

  各街道、各单位要加强对企业复产复工疫情防控信息数据的梳理研判,结合相关疫情动向、感染病例、重点人群、关注区域等信息,对辖区企业复产复工后的疫情发展进行科学预测和把握,及时响应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各单位、各街道、各社区要将本通知立即传达到本辖区内所有企业,并加强跟踪督促,对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或督促整改,确保企业复产复工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以及《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区企业复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企业疫情防控第一负责人,企业要切实负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于2月9日24时后复工的企业,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防控机制到位。已建立企业内部疫情防控组织架构,制定应对疫情预案,明确防控应急流程、具体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已成立2人以上防疫小组并已接受区疾控中心培训,负责春节假期及开工后的疫情监测、排查、预警等工作。

  (二)宣传排查到位。已全面排查所有员工,摸清员工(特别是湖北、武汉人员)流动信息情况,“一人一档”做好建档工作并按要求报送街道联防联控小组;已逐个对全部企业员工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教育;已对园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三)防控措施到位。加强对疫区返深人员监控,已按疫情防控实际需要,利用自有宿舍划分隔离区域或租用集中隔离住所;已对从疫情重点地区返深的企业员工严格执行居家或在企业集体宿舍隔离14天。

  (四)防控物资到位。已估算复工后在岗人员数量,并根据估算情况计算口罩、测温计、消毒水、橡胶手套等防控物资日需求量,保证复工生产期间每日需求,并动态存储至少3天的额外需求量。

  (五)内部管理到位。已按《光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员工管理指引》落实企业园区和人员管理工作。要求员工佩戴口罩并做好个人防护,每日测量员工体温,了解员工身体健康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采取处置措施,并加强员工下班后管理、厂区消毒和卫生管理,加强安全、环保、应急管理。

  3.外来人员(特别是湖北建材类的商品有哪些、武汉人员)流动信息情况,包括来深日期、始发省份、是否途径湖北及停留时间、过去14天是否接触过湖北(武汉)人员等;

  1.正常复工企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于2月9日24时后复工的企业,企业按照“五个到位”的要求做好防控工作,准备好申请资料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复工核查部门预约上门核查(企业厂区有园区管理方的,园区管理方需履行主体责任先行核查),核查部门原则上应于3天内进行现场核查;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符合开复工条件,核查部门出具核准意见后复工。

  企业无湖北近期返深员工的,可在预约核查后先行复工。企业有湖北近期返深员工的,必须经现场核查核准同意后方可复工。

  2.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春节期间连续生产,继续生产不会造员流动的企业,企业按照“五个到位”的要求做好防控工作,可继续按原生产规模进行生产,同时须准备申请资料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复工核查部门预约上门核查(企业厂区有园区管理方的建材都有哪些大类,园区管理方需履行主体责任先行核查),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须在2月3日前全部核查到位。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按正常复工企业流程办理。

  3.提前复工企业。原则上不允许企业提前复工。对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的要求,需在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企业,企业按照“五个到位”的要求做好防控工作,同时准备好申请资料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预约上门核查(企业厂区有园区管理方的,园区管理方需履行主体责任先行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优先安排对申请提前复工企业的核查,符合开工条件,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意见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同意后,企业方可提前复工。

  以上三类企业复工规模、复工人数特别大的,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

  (一)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前,复工企业确需新招录用员工的,不得招录未经14天隔离的湖北来深员工,新招外地来深员工企业应对其进行14天的隔离观察。

  (二)企业复工后,应当采取24小时电话值班等方式保持应急联系,配合做好监督检查。每日将本企业疫情防控情况报送所属街道疫情防控部门,发现疑似病例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防护等相应措施。对出现确诊病例的企业,应当立即停产,采取隔离等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并按要求向所属街道疫情防控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复工企业落实防控防疫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以及擅自复工的企业,由街道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坚决依法关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落实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全区企业有序开展复产复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和《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对2月9日后复产复工企业实施报备制度。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 号),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以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 月9 日24 时。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附件1)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产复工:

  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 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深上班。

  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建材类公司名字大全、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 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建材类公司名字大全。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

  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2月9日24时后,全区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须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进行报备。报备实行分级管理: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辖区重点制造企业、物流企业、商贸企业,盐田现代产业服务中心、大百汇生命健康产业园入驻企业、金融机构。“辖区重点企业名单”之外且员工人数300人以上(含300)的企业。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纳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工地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区住房建设局办理报备手续。

  2.员工人数300人以下且在“辖区重点企业名单”之外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商事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中英街管理局进行报备。

  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受理部门将在接到报备材料5 日(自然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将由相关部门出具备案意见。对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经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未经整改合格不得予以复产复工。

  复产复工后,企业要切实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要求及时报送疫情防控情况,登记湖北返盐员工及体温异常人员情况(登记方式见附件5)。

  为落实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全区企业有序开展复工复产,根据《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并结合坪山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具体操作性强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对发现疫情隐患及身体异常员工按照预案分工机制,做到快速、规范、高效处置。

  2.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鼓励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

  3.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5.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7.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

  8.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定期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防疫知识技能培训。

  9.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对接工信、卫健部门和街道社区,根据区职能部门和街道社区有关要求,按时准确上报企业复工及防疫情况,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2月9日24时后,全区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报备。报备按如下条件实行分类实施:

  3.涉及建筑、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项目,区管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市管项目统一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区、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或工作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政府职能部门会立即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在3个自然日内出具核查意见。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经政府部门核查不符合复产条件的,企业不得复工复产。

  同意企业报备复工后,工信、应急(安监、消防)、卫健、市监、环卫、水务、政数、人力等职能部门及各街道办应继续跟进加强企业后续安全生产和防疫监管指导和服务对接工作,对发现各类隐患的,应及时指导予以整改;对发现不符合继续开工条件的,一律予以停业整顿;对发现确诊疫情的、存在交叉感染扩散的,应立即介入予以隔离封厂,做好后续调查处置工作。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区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复产和防疫工作,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专班,制定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工作预案,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防范宣传、应急演练和信息专报工作。在疫情重大敏感期,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每天在厂监督指导复工生产及防疫工作,确保各项防疫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把企业复工条件及复工规模。各企业要把企业每位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在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严控复工规模,稳步有序推进企业生产。对未经报备或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对未经报备擅自复工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疫情传播扩散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企业法律责任。

  (三)加强企业员工关爱。各企业要加强员工关爱和服务保障,密切关注员工身体状况,严格进行上岗前体温检测,引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妥善规划引导员工工作及业余活动,为员工复工复产创造一个良好环境。一旦发现员工身体状况异常、疑似病例的应当按照企业预案机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立即上报本辖区疾病防控部门进行处置。

  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执行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行业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复产复工,对企业复工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以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材类的商品有哪些,严格按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产复工:

  1.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2.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 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深上班。

  3.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 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5.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7.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

  8.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各行业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申请复产复工的,须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至少提前5个自然日下载填写复产复工备案表和疫情防控承诺书(见附件),加盖公章后扫描或拍照,通过电子邮件,根据以下分类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

  3.涉及建筑、交通、水务等市管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市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企业需要在现场核查期间提供纸质复产复工备案表和疫情防控承诺书(未能加盖公章的企业,需要在现场核查期间协助核查人员联络法人确认)。

  在企业提交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办事处在接到报备材料2日(自然日)内组织现场核查:

  1.经核查符合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办事处在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上填写同意复工并加盖公章,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复产复工备案表送达企业。

  3.申请期间未在复产复工备案表上加盖公章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办事处将现场通过核对法人签字文件、电话确认、视频确认等方式对复工申请予以确认。

  新区相关部门和办事处将加强排查检查,对发现不符合开工条件擅自复工或未经报备擅自复工且拒不整改的,依法做好责令停产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现场核查时,受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新区劳动、疾控、应急、综合执法、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开展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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