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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拥军、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军区空军司令部第一招待所、张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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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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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军区空军司令部第一招待所、张国虎、中山市江天绿色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刘拥军、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军区空军司令部第一招待所、张国虎、原审第三人中山市江天绿色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2016)粤0104民初4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3114号民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471元,由上诉人刘拥军负担2171元,上诉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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