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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在签订协议前,搞清楚这两点,补偿才会有着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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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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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协议就是被拆迁人与拆迁方就补偿事项完全达成一致时所签订的合同,这份合同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十分的重要。可是实践中,许多被拆迁人因对拆迁的不了解,往往会很盲目的,带有疑问去签订补偿协议。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去签协议,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你并不知道补偿是不是合理的,签订协议的人是不是有权与你签订,这份协议签订之后意味着什么?而且一旦签订拆迁协议,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在协议上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那么就意味着这份协议产生了法律效力,你若想再去改变协议中的内容可能就比较的困难了。

  因此,在与拆迁方开始签拆迁协议之前,被拆迁人首先要弄清楚自己心中的疑惑,如果对拆迁协议中的某一项内容不明白或是认不合理,那么就要及时的向有关人员提出或是咨询律师,千万不要带着疑问或是稀里糊涂、懵懵懂懂的去签,否则最终有所损失的还是自己。

  为此,凯诺律师就为大家简单的整理了几个与拆迁协议有关的要点内,希望会对广大被拆迁人有用。

  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中来看,可以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同时也可是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相关部门。

  不过要注意的是,被委托部门或是单位要出具授权委托书。

  若是其他人员与被拆迁人来签协议,那是不合法的。若是被拆迁人知道的话可拒绝与其签订。

  农村土地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被征收村民签订拆迁协议的主体只能与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是国土部门。如果实践中,有村委会或是开发商的人来与你签协议,那都是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

  拆迁协议中必须要有这些内容!

  另外,在拿到拆迁协议之后,万不可拿起笔就签上自己的名字,在签字之前可先弄清楚拆迁协议里面的内容,仔细的查看上面的补偿数额是不是与拆迁方谈好的,安置房的面积、位置是否正确等,支付时间、交付安置房时间是否白纸黑字的写在上面了,其次还要违约责任有无明确,这些内容如果少一项补偿或是违约责任没明确,可能都会给自己造成极大的损失。

  一份完整的拆迁协议应当要包括:拆迁补偿方式,协议中载明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相关的补偿金额或者安置用房结构、面积、地点等;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搬迁相关的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空白协议需谨慎签订。因为实践中有不少被拆迁人过于轻信拆迁方的话签订了空白协议,到头来,十余年没有被安置。

  同时被拆迁人还需要注意,拆迁补偿方式包括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这两种补偿方式被拆迁人可有权选择其中一种,如果拆迁方私自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是不合法的,被拆迁人可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及时的提起法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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